继续按全额15征收
继续按全额1.5%征收 2006/7/2919:16:13 【字体:缩小放大】
厦门市地税局昨明确二手房交易个税征收方式
继续按全额1.5%征收是否调整,有待调查测算
7月29日讯(通讯员刘旭记者谢嘉晟)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昨日,厦门市地税局进一步明确,厦门继续实行核定征税,按住房转让全部收入的1.5%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税征收方式有两种
市地税局有关人士解释,有关二手房交易征收个人所得税,并不是一项新规定,国家在个人所得税法以及相关规定中早就明确,《通知》只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对个人住房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办法再次予以更具体的规范。
据了解,对二手房交易征收个税有两款可以适用的政策条款。一是财产转让所得,即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为20%。由于个人转让住房时,往往采取压低虚报交易价格的手段,规避或减少缴纳相关税费,其提供给税务机关的转让价格可信度差,且通常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凭证来证明其转让个人住房的合理费用,因此,无法依法正确计算个人转让房产的应纳税额。有鉴于此,税务机关还可以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照纳税人住房转让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但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将继续原有征收方式
2002年下半年,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就下发了通知规定,个人出售房产,有增值但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按住房转让全部收入的1.5%征收个人所得税。市地税局有关人士表示,政策实施几年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一是有效地加强对个人转让住房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二是1.5%的税收负担为广大纳税人所接受,化解了征纳矛盾;三是符合国家税务总局《通知》规定的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核定征税的精神。
市地税局表示,在此次《通知》出台以后,厦门将继续沿用核定征税方式。至于是否调整定率,市地方税务局将进一步调查测算,根据厦门住房的平均价格水平和二手房的交易情况再作确定。
另外,国家规定的二手房交易个税的减免税规定,均照执行。即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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