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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公积金贷款抵押和保险规定-【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5 09:10:49 阅读: 来源:美工刀厂家

关于汕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抵押和保险规定,您知道吗?今天就这个常识,借贷网的小编来详细为大家解释一下,希望对广大的借款人有所帮助。

根据《汕尾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可知,抵押和保险规定如下:第二十条、贷款抵押物必须是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认可的,能够进行抵押登记的借款人所购、建、大修的住房或第三房产。第二十一条、借款人必须将所购、建、大修的住房或第三方房产全额用于抵押。第二十二条、抵押人和受委托银行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手续。第二十三条、抵押人对设定的抵押的房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抵押期间,未经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同意,抵押人不得转让、变卖、赠与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抵押物。第二十五条、用于抵押的房屋,必须办理房屋财产保险或委托受委托银行代办有关保险手续,投保期与抵押期限要相一致。保险单必须注明第一受益人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抵押期间,保险单由受委托银行代为保管。第二十六条抵押期间,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因借款人过错的毁损,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第二十七条、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到借款人还清全部借款本息时终止。抵押合同终止后,受委托银行应按合同的约定,解除抵押权,并由借贷双方到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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