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债不受法律保护
发布时间:2021-01-08 03:2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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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美工刀厂家
朱某和武某系情人关系。2009年9月4日,武某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朱某人民币叁拾万元整。2010年1月22日下午,二人协商分手及分手费事宜。庭审中,朱某详列借款明细20项,以证明武某历次借款明细。
法院审理认为,武某出具的欠条形成于二人非正当两性关系存续期间,该内容并不能直接证明此欠款因双方之间借款所产生,朱某亦未能提供其他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仅凭欠条在无其他相关证据相印证的情况下要求武某归还借款,不能证明实际借款事实的存在。
综上,法院审理认为朱某的诉讼请求依据不充分,不予支持。据此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案借条因为“感情债”引起,朱某仅能证明双方为了协商分手事宜出具了欠条,不能证明双方具有借贷合意,且朱某未能举证证明其实际交付了相应借款,双方不是民间借贷关系,朱某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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